在最近的T 1473/19号决定中,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因权利要求中缺少一个逗号而撤销了针对附加事项的专利。专利代理人在选词和语法方面经常被指责迂腐。这个案例就是一个阐释为什么专利代理人需要如此细致的典型例子!
该决定涉及因CT扫描仪的非接触式旋转接头而授权的专利。在审查期间,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以下特征:
“所述[旋转接头]主体具有自由内孔容纳电容式数据链路(said [rotary joint] body having a free inner bore holding a capacitive data link)”。
授权后,该专利遭到异议,理由是以上特征违反了EPC第123(2)条,该条禁止包括超出所提交申请的主题事项或“附加事项”的修改。异议人意见的关键在于以上短语可以解释为电容式数据链路是由自由内孔容纳(held by the free inner bore)而不是主体容纳,而所提交申请只有一个示例,其中电容式数据链路由主体容纳(held by the body)。异议部门不予同意并维持专利授权,理由是权利要求应根据说明书进行解释,因此应解读为:
“所述主体,具有自由内孔,容纳电容式数据链路(said body, having a free inner bore, holding a capacitive data link)”。
然而,异议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EPC第69条)确实需要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然而,上诉委员会清楚使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是有一定程度限制的。虽然说明书为权利要求提供了上下文并且可以帮助更加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不能认为说明书的措辞与权利要求的措辞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只有权利要求才能确定保护范围。因此,在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果所要求保护的特征的含义本身是可以理解的并且没有技术理由背离该解释,则应赋予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正常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委员会认为该特征有两种可能的解释:
上诉委员会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即权利要求1应根据解释1)进行解释,该解释在技术上是合适的和合理的,并且没有技术理由采用解释2)而不采用解释1)。鉴于所提交申请的公开仅涉及解释2)的配置,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所提交申请的内容,违反了EPC第123(2)条。
该特征不仅被视为引入了附加事项,而且上诉委员会还决定在不违反EPC第123(3)条(该条款防止权利要求在授权后被扩大)的情况下,本阶段无法修改该权利要求。如果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以包括逗号从而涉及解释2),这会将解释1)排除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因此相当于扩大了保护范围。换句话说,专利权人陷入了EPC第123(2)条(附加主题事项)和EPC第123(3)条(授权后扩大权利要求范围)二者之间:令人生畏又难以避免的EPC第123(2)/(3)条的陷阱。
此外,上诉委员会不允许将添加逗号作为EPC第139条下的错误更正,因为它不是“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文件中的错误”。有趣的是,这一违规修改实际上是由审查部门在授权通知(EPC细则71(3))通信中提出的,其中专利权人被认为已经通过支付授权和印刷费用核准了该通知。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可用的补救措施,异议部门的决定被推翻,专利被撤销。
该决定突出了EPO的严苛方法,并进一步对异议环节中EPC第123(2)条反对的危险作出了提醒。如果此类反对获得成功,则可能导致专利权人陷入“陷阱”:需要删除违规特征,但这样做将不可避免地违反EPC第123(3)条。
该决定进一步说明了确保在审查期间所做的修改在所提交申请中有充分依据的重要性,即使(或尤其!)这些修改是由EPO建议的。如果对修改是否会导致附加事项有任何疑问,我们建议务必谨慎行事。这包括反对EPO建议的任何可能带来影响的修改。即使这个问题看起来像缺少逗号一样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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