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范围的扭转与呐喊

关于子范围的扭转与呐喊

2019年,《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指南》进行了更新,在评价子范围的新颖性时取消了“目的性选择”要求。这意味着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所选子范围与特定技术效果相关联。上诉委员会最近的这一决定可能使专利审查进一步向有利于申请人偏移。

子范围简史

在2019年之前,欧洲专利局采用三步法评价子范围的新颖性。对于给定的子范围,要想被认为是新颖的,必须:

  1. 比已知范围狭窄
  2. 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任何具体实例和已知范围的端点中充分去除;并且
  3. 不得是现有技术的“任意样本”(也称作“目的性选择”要求)

为了满足“目的性选择”要求,申请人先前必须证明在所要求保护的子范围内(并且不在更广泛的“已知”范围内)观察到了新的或改进的技术效果,该子范围才能被认为是新颖的。

然而,在2019年《指南》更改后,仅需满足第(1)和(2)点就能认为子范围在已知范围内是新颖的,而第(3)点仅与创造性步骤的考虑有关。

案件背景

2016年,丰田汽车公司提交了针对旋转雾化静电涂抹器的专利申请;一种在汽车工业中用于喷涂车辆外部的设备。该设备的特征在于通气孔以56度到59度之间的“扭转角”定向。该专利声明与定向在40度的传统设备相比,将“扭转角”设置在该范围提高了设备的涂覆效率。

1–所讨论的设备的图像

鉴于早期设备的“扭转角”为50度到60度,该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在异议程序期间被撤销。该决定基于三步审查法,其中异议部门得出如下结论:

  1. 与已知的50度到60度的范围相比,所要求保护的56度到59度的子范围并不狭窄
  2. 所要求保护的子范围未充分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实施例和端点中去除
  3. 没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与所要求保护的子范围相关联。

丰田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在上诉中,上诉委员会确认目的性选择标准与创造性步骤(而非新颖性)问题有关,因此异议部门在评价所要求保护的子范围的新颖性时应用三步审查法是错误的。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上诉委员会选择不应用修订后的两步审查法(如《指南》中所述),而是选择了完全不同的审查方法。上诉委员会认为无论是涉及现有技术中的公开(新颖性)还是专利申请中的公开(附加事项),都必须以相同的方式来评价公开的概念。

换句话说,只有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直接且毫无疑义地推导出”的主题事项才能被认为破坏了给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这通常被称为附加事项的“黄金标准”审查法。

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子范围并未在现有技术中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公开,因此,所要求保护的56度到59度的子范围相较已知的50度到60度的范围是新颖的。

上诉委员会还认为,所要求保护的56度到59度的扭转角确实提供了现有技术中未教导的相关技术效果,因此认为该子范围的选择涉及创造性步骤。

因此,异议部门的决定被撤销,专利得以维持授权状态。

结论

基于这个决定,上诉委员会似乎已经将较低的“新颖性障碍”应用于与已知范围的子集相关的发明。

然而,新的或改进的技术效果的证明仍然是确定子范围是否涉及创造性步骤的重要因素。因此,任意选择的子范围在EPO之前仍有可能面临一场艰苦的战斗。

见证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会在未来的案件中得到更广泛的采纳,以及最新的《审查指南》(定于2023年3月发布)是否会依据该决定进行更新将十分有趣。

无论如何,这一法律领域似乎还没有完全稳定,并且在未来几年内可能得以极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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