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欧洲专利局(EPO)技术上诉委员会就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T 1841/23)做出了裁决,该裁决涉及在加速上诉程序的后期进行介入,以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存在平行侵权诉讼的复杂情形。
平行诉讼
该上诉是针对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做出的一项裁决而提起的。该裁决认为被提出异议的欧洲专利2387844 B1经修改后有效。
在获悉统一专利法院正在处理平行侵权诉讼后,欧洲专利局加快了上诉程序。
该专利所有人已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向竞争对手提起侵权诉讼。但此举促使竞争对手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了介入通知,以使自己可以成为当前加速上诉程序的一方。
该专利所有人对此做出的反应是,请求推迟欧洲专利局的上诉程序,称其没有足够的时间对介入做出回应,但欧洲专利局认为“没有重大理由”推迟上诉程序。
最终,在口头审理中,上诉委员会因专利文件中新增内容的问题撤销了该专利,从而使统一专利法院的侵权诉讼变得无关紧要。实际上,欧洲专利局行动更快,并且渴望先于统一专利法院加速推进相关程序。
本案经验教训
对于曾批评上诉委员会裁决速度太慢的统一专利法院支持者而言,欧洲专利局在此案中的快速反应让他们倍感意外。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的决定(案件编号:UPC_CoA_22/2024),统一专利法院的诉讼不会因欧洲专利局存在平行诉讼而中止。欧洲专利局现也表明,其也不愿意因为统一专利法院存在平行诉讼而中止诉讼,实际上,欧洲专利局准备加速推进上诉程序,以先于统一专利法院做出裁决。在本案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明确表示,上诉程序不得被用作“平行侵权诉讼中的策略性工具”。
本案还为欧洲专利局的介入实践提供了有用的指导,随着人们看到更多欧洲专利局和统一专利法院平行诉讼,诉讼策略可能会受到影响。
欧洲专利局已表明其将努力在诉讼效率、适当性和公平性之间找到平衡。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确认,介入并不等于会为专利所有人(或其他方)在诉讼中“争取额外时间”。这一决定将如何影响扩大上诉委员会对G 2/24案件(涉及上诉程序介入方的地位)的预期裁决,这一点值得人们关注。
至少目前看来,各方在试图使用介入手段来延迟涉及欧洲专利局的平行诉讼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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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s Shuttleworth
生命科学与化学团队
本出版物是对法律的一般性总结。它不应该取代针对您的具体情况定制的法律建议。
© Withers & Rogers LLP 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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