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十日规则”失效在即

欧洲专利局(EPO)“十日规则”失效在即

根据EPO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作出的一项决定,EPO“十日规则将于今年晚些时候终止。

根据现行的十日规则(由《欧洲专利公约》第1262)条和第1272)条规定),来自欧洲专利局的邮寄通知和电子通知被视为在发出日期十日后收悉。这一规定旨在说明由实物邮件的递送造成的延误,并确保该等延误不影响指定的答复时限。实际上,该规则意味着,即使在某些答复期限明显到期之后,也可能有额外的时间来进行答复。例如,如果一份通知日期为202344日的邮寄通知规定答复期限为自通知日期起四个月内,则答复截至日期为2023814日,而非202384日。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2023111日当天或之后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都将被视为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送达,这与许多其他专利局的做法相同。为免生疑问,十日规则将继续适用于2023111日之前发出的、答复期限在2023111日之后的公函。

这一变化EPO“数字化转型的一部分,其基础是现在通常可从发送日期开始以数字方式访问来自EPO的通知和通信。这意味着,根据上述示例,如果发出日期为2023114日的公函规定了四个月的答复期限,则现在该期限将于202434日到期。(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出日期为20231025日的公函规定了类似的4个月答复期限,则该答复期限也将于202434日到期。)

请放心,如果公函没有准时送达预定收件人,我们会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与目前的情况一样,如果收件人声称其没有准时收到通知,那么作出反证的举证责任将由EPO承担。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准时指该函件发出日期后的一周内。

由于十日规则历来为申请人提供了额外的缓冲时间来决定如何回复公函,十日规则的终止可能意味着,如果要避免正式延期,申请人提供说明的时间应比现在更早。从好的方面看,废除十日规则将使答复期限的计算方法更加一致,简化答复期限管理,避免过去可能出现的计算错误。

John-Paul Rooney

电子学、计算和物理学团队

 

本出版物是对法律的一般性总结。它不应该取代针对您的具体情况定制的法律建议。

© Withers & Rogers LLP 2023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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