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T 0209/22)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T 0209/22)

根据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最近受理的一个案件(T 0209/22),对于欧洲专利局已知产品的医疗用途,“直接明确的披露”(针对新颖性)与疗效可信(针对充分性)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委员会还对专利创造性的“成功希望”与“成功期望”进行了区分。

本案的重点包括:

i)新颖性

在健康志愿者中开展的药物组合一期临床试验(以及试验摘要方案)中,并未预见到所声称的治疗用途。

ii)充分性

该专利申请提到了在健康志愿者中进行了临床试验,且结果表明该药物组合具有良好的耐受性。此外,该专利申请还提供了关于药物组合作为单一疗法的治疗数据。

为了满足充分披露的要求,申请文件不一定需要直接明确地披露所涉技术效果的实现方式。相反,相关标准是所涉技术效果的实现必须是可信的。

这些数据被认为足以证明该药物组合能够达到治疗效果且其剂量具有适用性。

iii)创造性

从临床前数据中得出的“成功希望”并不能等同于“合理的成功期望”。

这两种组合药物均未被证实用于患者治疗。药物组合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作用持续时间有待在专利生效期间确定。

良好的临床前数据并不一定能够提供“依据充分的成功期望”,特别是当两种组合药物均尚未进入临床开发阶段时。

Abbie Fisher

生命科学与化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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