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再次受理一场“David诉Goliath”以弱诉强案件,最终弱者胜诉。英国知识产权局又给大品牌上了一堂课,告诉他们在英国知识产权局面前过于热衷于商标执行策略可能带来的风险。该案例还让人们想起另一个案例,即Zara试图反对一家精品服装店的老板申请英国商标:,
最终却以失败告终。
2021年12月6日,Victoria和Lawrence Osborne(“申请人”)申请在英国注册以下第6类和第31类商品图形商标:
(“申请人的商标”)
申请人的第6类商品可概括为园艺和建筑硬件,具体限制为“所有与植物和种植、园艺和园艺用具、设备和器材相关的前述商品”以及第31类植物保护及相关产品。
但Louis Vuitton Malletier(“异议人”)并没有因此而却步,而是依据《英国1994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4)(以下简称“法案”)第5(2)(b)、5(3)和5(4)(a)款反对该申请。
异议人依据以下早期商标:
商标1被用来声称根据第5(2)(b)款存在混淆可能性。商标2和商标3被用来声称在第3、18和25类商品中享有声誉,并声称该声誉受到申请人商标的损害。
此外,异议人依据第5(4)(a)款声称拥有商标2和商标3自2000年以来在英国各地使用而产生的未注册权利。
申请人否认了所有指控。
对于以上商标1用于第6类商品的理由,由于异议人的商标受到使用要求的限制,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确定了一个公平的规格说明:“用于皮革制品的金属部件,尤指闭合系统、锁和挂锁”。
有趣的是,听证官考虑了异议人提出的“园艺袋”概念,因为园艺袋在公平规格说明的范围内。听证官指出,此类商品既可以被视为园艺用具,也可以被视为皮革制品。根据第5(2)(b)款,听证官愿意接受异议人的立场,即第6类商品至少有较低程度的相似性,但指出“有点牵强”。
在评估商标的相似性时,听证官指出,尽管双方的商标都使用了字母L和V,但申请人的商标并不包含字母组合特征,而据说这是增强商标1的独特性的特征,也是商标1的主要特征。
因此,听证官指出,由于涉案商品之间的相似度较低,普通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关注程度较低/中等,不会混淆这两个商标,所以排除任何直接混淆的可能。关于间接混淆,尽管异议人声称申请人的商标可以被视为异议人的子品牌,但听证官仍认为字母L和V从整体看不具有独立于商标1的特别意义。异议人试图说服听证官,普通消费者在感知这个复合商标时,也会认为构成商标的字母L和V具有独立的重要意义。
对于声誉理由,听证官得出结论称,由于早期商标的独特性“主要来源”于其字母组合设计,因此使用两个相同的字母并不足以构成对早期商标的不公平利用或降低早期商标的独特性。
关于异议人根据第5(4)(a)款提出的商标2和商标3的字母组合以及以下图案的显著使用的理由:
听证官确认了早期商标在香水、行李箱、旅行袋、箱、包、手提包、大小钱包、卡片夹和服装等方面的商誉。
但听证官确定不存在失实陈述。听证官指出,申请人是在一个与异议人所在领域不同的利基领域开展业务,并且没有任何事实表明申请人在申请其商标时存在任何欺诈意图或刻意相似之处。
因此,所有反对理由均不成立。
教训
本案表明,在双方市场存在商业重叠但不明显的情况下,过度努力试图在异议案件中胜诉存在风险。该领域的从业者应谨记,需要确定争议双方的商品/服务之间存在真正的相似性,毕竟声誉的作用有限。
鉴于听证官以复合商标具有字母组合特征为由做出决定,如果异议人有一个早期LV普通文字商标,那么判决是否会有所不同?这将非常有趣。
Mark Caddle
商标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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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ers & Rogers LLP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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