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类快速知识产权,全球 60 多个国家都会予以认可,其中欧洲地区约有 20 个国家。尤其是在德国,新型实用的战略价值是可以快速保护设备和组合配套,包含实施阶段进行的设备配置和特殊用途。
鉴于实用新型技术在商业发展中具有战略重要性,且对于各个国家的不同法规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因此没有统一的申请标准。特别强调的是,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目前没有这项专利的申请。
欧洲各国有着不同的实用新型制度,可用于快速建立优先权、节省审查费用、在产品开发阶段争取时间、保护增量性或短周期的技术发明亦或是其利润无法支付专利费用的创新产品,并可对现有产品进行小范围改进和改造。
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最为规范和全面,和奥地利一样,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留和申请上,对新颖性和创造发明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新颖性和创造性无疑是有效性和后期实施时的有力依据,因此,建议在提交之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或在提交之后请求检索,因为只有在实用新型要求有效的情况下,或在提起诉讼之前根据要求进行修改,才能授予专利。
在民事法院侵权诉讼期间可以要求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或者在德国专利局提出无效申请。因此,为实用新型专利起草专门执行申请,并对竞争对手发起挑战时,需要格外注意,每件实用新型产品都是争议中的独立标的物。
在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从专利申请中作为分支单独受理,前提是已经生效的早期专利正在德国进行申请。可以是德国国家专利申请,或者指定在德国申请的欧洲专利,或者指定在德国申请的 PCT。专利分支请求需要和实用新型申请同一时间提交。
实用新型分支申请可以自其较早的专利申请日起的十年内提出,并且不得晚于专利申请不再受理(撤回、拒绝或批准)或者异议诉讼结束的当月之后的两个月内。异议诉讼中有权提出实用新型分支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可能与同一申请人较早进行的专利申请要求相同,但可以根据较早专利申请的公布事实进行调整。分支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护费无需从申请日起支付,而是从注册日起计算,这与其分开的专利申请有所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自注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十年后的申请月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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